犯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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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人黃麟凱(以下簡稱黃男)於2009年至2012年期間,因與女同學王品智[註 2](以下簡稱王女)結識進而交往,於2013年7月間協議分手,嗣後雙方仍有往來,黃男經常性接送王女,企圖挽回彼此關係。
然因交往期間黃男盜領王女於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之存款新台幣20餘萬元,王女於2013年9月間發覺帳戶內款項遭盜領,引起女方不滿催討,黃男在感情受挫以及遭受催討引起與家人衝突下,產生殺人慾念。
犯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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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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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於2013年9月29日事先於豐京生活館(小北百貨新北仁愛店)購買日用品時,同時另外購買童軍繩三條,預謀日後殺害王女時使用。
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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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於2013年10月1日16時,持交往期間取得之王女家中鑰匙潛入,行經走道時遇見休憩中之王母,激起黃男主觀上認為王母瞧不起其為單親家庭背景,及過往冷漠態度之仇恨心理,未放棄原先欲殺害王女之念頭,更萌生殺害王母之犯意,故而以童軍繩將王母勒斃。
殺害王母後未離開王家住宅,而先至浴室拿毛巾擦拭王母指甲縫,欲去除王母生前抓傷其臉頰留下之皮屑,之後潛伏在屋內廚房等待王女返回家中後殺害。
同日17時20分許,黃男見王女返回住處後,即頭戴頭套自後偷襲欲返回房間之王女,並於王女房間內以童軍繩綑綁王女雙手,強制性交得逞。承原先欲殺害王女意圖,黃男以童軍繩從背面纏繞王女脖子一圈用力勒緊,王女無力掙脫倒地鼻孔因之出血,黃男復以房間內紅色無袖上衣加以擦拭血跡,王女隨後因遭黃男勒頸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犯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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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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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於行凶後未立即逃離現場,而在王女房間中找尋交往期間所贈送之定情物,王品智之父王振能[1](以下簡稱王父)在當日下班回家發現門鎖遭從內部反鎖,撥打電話回家也無人接聽,只好找來大女兒男友攀牆至屋內,將家門打開讓王家人進入,而黃男也因王家人返回住所無法下樓逃離公寓,而往案發公寓頂樓躲藏。
王父進入屋內後,發現妻女皆倒臥屋內沒有生命跡象,且母女2人脖子都有勒痕,連忙通知警消但未能救回性命,皆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了解案情後判斷2人生活圈單純,第一時間判斷案件與黃男有極大關係,立即以電話與黃男聯繫。黃男第一度說詞為正在蘆洲修車、第二度聯繫時又改口正在與朋友吃飯,加重警方疑心。當警方正要循線逮人時,因附近住戶發現公寓頂樓有不明人士出沒報警,引起警方上樓查看,順勢將黃男逮捕。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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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殺人案[註 1]為自洪仲丘事件,立法院於2013年8月13日修正軍事審判法(修正公布第1條[註 3]、第34條[註 4]、第237條[註 5]條文[註 6]。)後,首件由普通法院審理現役軍人涉及的刑事案件[註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8]經偵查終結,以侵入住宅罪、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罪等罪名起訴[司 2]。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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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承審機關[註 9][註 7]判決日期
承審法官
辯護律師[註 10]
判決結果
備註
起訴罪名
合併應執行
殺人罪[註 11][註 12]
強制性交殺人罪[註 13][註 14]
侵入住宅罪[註 15]
一審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司 3]2015年3月3日
劉景宜黃志中方鴻愷
郭曉丰李岳洋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有期徒刑10個月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司 4]2015年9月8日
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林彥苹
駁回(同一審判決)
三審
最高法院[司 5]2016年3月23日
邵燕玲徐昌錦段景榕林英志王復生
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駁回,確定
撤銷判決,理由為應確認是否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
台灣高等法院[司 6]2017年1月11日
高玉舜劉方慈汪怡君
林俊宏[註 16]黃致豪[註 16]
駁回(同一審判決)
N/A[註 17]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審
最高法院[司 1]2017年7月3日
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王國棟王復生
林俊宏李念祖黃致豪
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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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在死刑定讞後,以最高法院更審後法官邵燕玲、王复生沒有迴避為理由,聲請釋憲[司 7]。2024年,憲法法庭受理由黃麟凱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釋憲案[6]。
死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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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部長鄭銘謙簽署死刑的槍決執行令,黃麟凱在同日晚間10點02分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遭槍決,10點23分確認死亡,是繼2020年4月1日槍決翁仁賢後近5年中華民國政府再度執行死刑,亦是賴清德政府任內首次執行死刑[7][8][9]。